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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 使用国产奶油标签却标注“澳洲奶油” 大型连锁超市被罚

2024-02-28 17:58:09  点击量: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29******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路*** 号 

法定代表人:管某武

2023 年 11 月 3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违法嫌疑。本局遂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3 年 11 月 3 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面包屋货柜内查见 1 盒待售的罗马奶酪面包(蔓越莓),食品标签上标注“货号:4013***,售价(元)18.9011.34,配料:…澳洲奶油…,厂商名称: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等文字内容。现场在当事人面包制作车间内未查见标称的“澳洲奶油”,实际使用南侨酥油制作。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将涉案面包进行下架,并做销毁处理。

经核查,当事人自 2023 年 8 月开始生产经营罗马奶酪面包(蔓越莓),食品标签中的配料表均标注“澳洲奶油”。但因食品原料缺货,该面包实际加工制作过程中,标称的“澳洲奶油”均用南侨酥油替代,该酥油生产商为上海南侨食品有限公司,产地为上海。故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罗马奶酪面包(蔓越莓)的标签内容“澳洲奶油”为虚假。至 2023 年 11 月 3 日案发,当事人共计售出罗马奶酪面包(蔓越莓)1047 盒,销售金额为 14679.35 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罗马奶酪面包(蔓越莓)共计 1048 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 14690.69 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14679.35 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南侨酥油的生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测报告、情况说明、整改后的标签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相关书证材料为证。

2024 年 1 月 10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嘉罚告〔2024〕142023007602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已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对食品标签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柒拾玖圆叁角伍分;

2、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玖拾圆陆角玖分。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叁佰柒拾圆零肆分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1月30日

 
注:

本案例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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