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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 2595千焦/100克宣称“低卡”?远超标准要求被罚!

2024-03-01 17:40:54  点击量: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镇**路 ***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华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销售,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批发零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包装服务,从事互联网科技、农业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局接到举报线索称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某东网“***食品专营店”销售“** 海盐花生酱”时宣传商品是“低卡”食品,实际热量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关于低能量宣称的规定,涉嫌违法。

 

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2023 年 3 月 25 日,当事人某东网“***食品专营店”上架“** 海盐花生酱”的预包装食品类商品,在商品详情页标题内使用了“低卡”的广告用语。经调查,该商品标签上标注能量为 2595 千焦/100 克,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关于“低能量”宣称的要求(须低于 170 千焦/100 克),上述“低卡”的广告用语系当事人为增加浏览量促进销售而杜撰发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整改了上述商品详情页。本案中广告费用为 400 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页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松罚告〔2024〕27202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某东网店铺内销售的“** 海盐花生酱”商品能量水平远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关于“低能量”宣称的要求的情况下,于商品详情页标题内杜撰并发布上述“低卡”的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发布“商品的性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的行为。

 

因当事人案发后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者危害人体健康、无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从轻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交至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来源:食品安全风向标,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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