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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低热量大满足”虚假宣传被罚

2024-03-11 18:04:29  点击量: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 

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某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620103*********3035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流通;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消费者反映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某猫店“lov***ft **旗舰店”发布违法广告。2023年9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证:2023年8月1日起,当事人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某猫平台网店“lov***ft**旗舰店”经营的产品“LOV***大列巴”的宣传网页中有“低热量大满足”字样。经核实,上述产品名称为“LOV***大列巴”,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显示能量为每100克1749kJ,实物外包装上无“低热量”字样。根据国家标准GB 28050 中预包装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条件和同义语的规定,低热量的能量含量为小于等于170kJ每100克(固体)。因此,当事人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以上网页的宣传内容由当事人委托第三方(自然人:石*忠)对其经营的产品进行店铺网页设计和产品描述,并由当事人自行审核网页内容并发布,涉案产品页面广告费用为130元(人民币)。本案于2023年9月11日案发。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对相关网页做了整改,删除了相关违法广告。

上述事实,有相关《询问笔录》、《网络推广服务合同》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及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网页内容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4年1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罚告〔2024〕27202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

综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佰贰拾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佰贰拾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月15日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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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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