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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餐厅菜品吃出异物被罚5万!

2024-03-13 18:46:39  点击量: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售的名为“白灼生菜”的菜品里混有异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在2023年3月26日当天有顾客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用餐时点了一份名为“白灼生菜”的菜品,在该菜品中吃出了异物。当事人的值班店长助理经过确认证实了在该菜品中确实混有不明异物,当即对顾客进行了赔礼道歉并进行了协商,免除了顾客的餐费并补偿了顾客1000元人民币。

另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后厨的相关菜品及原料进行检查,未发现混有异物的情况。

截至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共售出混有异物的白灼生菜1份,菜品单价33元人民币,因免除了顾客该单餐费故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送货单、出厂检测报告和供应商资质复印件、菜品销售数据复印件、手机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黄听告〔2023〕0120230*****】,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事发后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前已经主动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注:

本案例转载,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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