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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被罚】案例 | 企业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被罚

2024-04-02 17:53:57  点击量: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号***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隽;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7日注册成立,从事食品生产。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9月25日,向河南***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花生碎”(净含量:2.5公斤,生产日期:2022/09/24,保质期:9个月,生产商:安阳**食品有限公司),共计10包,用于生产“海鲜牛肉酱”及“牛肉辣酱”产品。2023年6月24日起,在上述花生碎原料过期后,当事人仍在投产使用。2023年7月5日,生产“牛肉辣酱”(净含量280g)57瓶,2023年7月12日,生产“海鲜牛肉酱”(净含量280g)52瓶,2023年9月20日生产“牛肉辣酱”(净含量 280g)61瓶。截至案发,当事人2023年7月5日生产的 57瓶“牛肉辣酱”(净含量 280g)留样3瓶,推广使用6瓶,售出 22瓶,库存26瓶;2023年7月12日生产的52瓶“海鲜牛肉酱”(净含量280g)留样3瓶,推广使用27瓶,售出17瓶,库存5瓶;2023年9月20日生产的61瓶“牛肉辣酱”(净含量280g),留样3瓶,推广使用23瓶,售出24瓶,库存11瓶。上述每瓶净含量为280克的“海鲜牛肉酱”及“牛肉辣酱”销售价格为每瓶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8.00 元,故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为 9860.00 元,违法所得 3654.00 元。

案发后,当事人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时对上述食品开展召回。期间,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未召回相关产品。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配料记录表、成品出入库记录、整改报告、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4年2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制发并送达了沪市监松听告〔2024〕272023******号《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故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停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对相关食品开展召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陆佰伍拾肆元;

2、没收“牛肉辣酱”(净含量280g,生产日期20230705) 29瓶、“牛肉辣酱”(净含量280g,生产日期20230920)14瓶、 “海鲜牛肉酱”(净含量280g,生产日期20230712)8瓶; 

3、罚款伍万伍仟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万伍仟元、违法所得叁仟陆佰伍拾肆元交至本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松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的,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2月26日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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