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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被罚】案例 | 餐饮店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未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被罚
2024-04-25 17:43:42 点击量:
案件名称:杭州余杭某餐饮店违反《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的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余杭某餐饮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4-16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07日,我局在对当事人检查中发现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未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提供网络餐饮服务未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 限期改正; 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案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