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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被罚】面包配料含有“斑斓叶汁” 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被罚

2024-04-25 17:56:51  点击量: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BQ****** 

法定代表人:潘某璿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

2023年11月12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某宝店铺“*先生·手作洪培”内经营的“**斑斓海盐面包”商品存在问题,要求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某宝店铺“*先生·手作洪培”对外销售了标签标有“委托商: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及“配料表:·斑斓叶汁 开心果碎斑斓粉·”内容的“**斑斓海盐面包”商品。商品标价为11.80元/个,上述商品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内容。根据《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SB 46/040-2202 香露兜叶(粉)》,涉案产品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当事人进行整改并提供了整改后合格的检测报告,该检验报告样品标签信息有:“配料表:·斑斓叶(香露兜叶)汁开心果碎 斑斓粉(香露兜粉)·”、“不适用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

上述涉案产品系当事人委托某公司生产后上架销售的,委托单价为*元/个,案发后当事人立即下架上述产品并修改了相应的标签。2023年6月起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个涉案商品,本案货值金额为1926元,违法所得为853.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销售数据、订货单据等证据。

本局于2024年3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4〕15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等3项情形属于从轻裁量因素。同时,当事人主动修改标签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上海市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53.50元;

2、罚款2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仟元、违法所得捌佰伍拾叁元伍角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4月10日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声明:本文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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