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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产品标签未按照规定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销售者被罚!

2024-06-30 19:05:06  点击量: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某(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某某;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规范的食品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有限公司。2023年9月3日,当事人将“经典原味仙女卷”销售给淄博**德商尚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产品的配料表标有:鲜鸡蛋、淡奶油、小麦粉、白砂糖、水、香橙果馅、植物油、奶油干酪、纯牛奶、明胶、淀粉、山梨糖醇液、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SP蛋糕乳化剂、复合糖浆、君度力娇酒(水、食用酒精、白砂糖、桔皮)、甘油、羟甲基纤维素钠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8月1日,委托淄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产品10盒,购进金额为320元(人民币,下同)。至案发,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毕,合计销售金额为344元。根据GB 7718-2011中4.1.3.1.4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家编码(INS号)(标示形式件附录B)。经查阅GB 2760,SP蛋糕乳化剂非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当事人提供了食品添加剂外包装照片,上述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为复配乳化剂。

经查实,当事人于案发后主动整改了上述违法行为,货值金额344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陈述);经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经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书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书证);经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涉案产品入库记录、销售记录、查收验货记录;经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整改照片;举报人的举报材料,予以证明。

2023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 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经典原味仙女卷”的食品标签,未按照规定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贰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1月3日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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