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大米分装经营活动
2025-04-15 20:45:0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通市监处罚〔20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于01月15日,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散装大米、“大红鹰”电子秤、“恒天”电子秤、“福运到”五常香米外包装袋(空)、封包机、陆宝?手持喷码机、小簸箕等工具,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新华联工业园北区4号库从事大米分装经营活动。截止至被我局查处时止,当事人共计从五常市绿健阳光米业有限公司购入散装大米1.05吨。共计分装“福运到”牌大米65袋(每袋10kg)用于销售,销售价格40元每袋,未及售出即被我局查处,现场另剩余0.4吨未分装的散装大米(未便于扣押,现场进行了装袋,共计装了40袋,每袋10kg)。综上所述,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420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1月15日并未通知出租方其分装大米的行为,故出租方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不知情。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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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