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025-04-16 22:28:2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闵处〔2025〕1220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 执法部门: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0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销售各类饮料,能够提供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备案。当事人有抖音账号“**Redbu1****专卖店”。经当事人辨认,举报人提供的三个视频系当事人抖音账号的直播片段,系主播向消费者推荐当事人代理的“**维生素牛磺酸饮料”。其中时长51秒的视频00:07-00:17提到“口味跟成分都是有差别的,风味的**它的口味偏甜,跟小饮料似的,甜不滋的,平时就喜欢喝点小饮料甜不得的,**咱们就去拍风味好不好”,00:33-00:43提到“风味的成分表里边没有含有咖某因,而且它的牛磺酸含量也只有50%,但咱家这款维生素牛磺酸,成分表里是含咖某因的,15%的咖某因,而且有150的牛磺酸啊”;时长1分23秒的视频00:01-00:05提到了“成分表跟咱们家也是有区别的,风味**成分表里面不含有咖某因啊,而且他的牛磺酸含量也只有50%”00:18-00:21提到了“他们家不是带有蓝帽子标识的,但是咱们家是带有蓝帽子标识的”,00:46-00:53提到了“所以说喝三瓶的风味**,都比不上喝咱家一瓶的风味**,是不是,为什么我敢这么说,因为我们有保健品标识是不是,他们家没有是不是”时长2分26秒的视频中,0:27-0:32提到了“老妹不敢保证它是不是正品,但他一定不是维生素牛磺酸的,他是风味是吧,风味,它是比较口感比较好,就是那种甜饮料的口感味道喝起来比较就是甜啊,但是他成分呢,没有咱们家这个成分”,0:58-1:02提到了“风味的,牛磺酸,假如是50,咱家是150,然后并且他们没有咖某因”,1:13-1:16提到了“你要是你要爱喝甜的,爱喝偏饮料的口感味道的,那你去拍风味喝,因人而异”等内容经由当事人确认,主播于直播时提及的“风味**”系指由海南**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风味饮料”,牛磺酸含量为55毫克每100毫升,不属于保健食品;当事人销售“**维生素牛磺酸饮料”由广州曜能量饮料有公司生产,牛磺酸的含量为150毫克每100毫升,属于保健食品。当事人自2024年5月1日起,由其当时员工与其朋友尝试通过直播方式拓展业务,未签订相应合约,未支付相应费用,未向平台支付费用推广。当事人仅提供部分产品背景及部分文案,具体由直播方组织直播时间及内容,无法确定举报人提供的内容的具体时间节点。因直播销售效果不佳,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最后一次直播之后即终止直播业务。经查询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未因商业诋毁的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