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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某酒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04-16 22:35:0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衢江市监处罚[2025〕**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衢州市某酒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傅某某
执法部门: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某品牌花雕酒标签未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某品牌花雕酒标签未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GB2758-2012 4.4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2490元;2.罚款人民币25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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