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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案
2025-04-30 15:35:0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平市监处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3月将经营场所搬迁至杭州市滨江区***,未办理变更手续。2024年6月,当事人部分冷冻商品未按所需的温度进行运输,可查清的涉案货值为314.01元,违法所得为314.01元(已退款77.7元,未退款236.31元)。2024年3月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设立的**食品旗舰店销售的糙米饭团商品页面使用虚假宣传用语,涉案商品页面制作费用为10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