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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案

2025-04-30 15:35:0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平市监处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3月将经营场所搬迁至杭州市滨江区***,未办理变更手续。2024年6月,当事人部分冷冻商品未按所需的温度进行运输,可查清的涉案货值为314.01元,违法所得为314.01元(已退款77.7元,未退款236.31元)。2024年3月当事人在淘宝平台上设立的**食品旗舰店销售的糙米饭团商品页面使用虚假宣传用语,涉案商品页面制作费用为10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款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以下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2.没收违法所得236.31元,并处罚款14000元,合计罚没款14236.31元,上缴财政。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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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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