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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 | 速冻调制食品未按GB 19295标注“即食或者非即食”,市监局不予处罚

2025-05-05 19:13:03  点击量: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京通市监罚送告〔2024

北京双盈双友食品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0月30日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不罚【2024】204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不罚【2024】204号内容是:

当事人:北京双盈双友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7515923E

住所(住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翟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晓海

2024年2月9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购买了北京双盈双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400克骨肉相连”,执行标准为SB/T 10379,因该食品为速冻食品,也应该执行GB 19295的国家标准,标注即食或者非即食,但该产品未标注,涉嫌违法。

经查,当事人委托诸城小天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执行标准为SB/T 10379(速冻调制食品)批次号为SA-2023-11-0082的“400克骨肉相连”共计3500支(规格为40g×10支/包),依据该食品的执行标准SB/T 10379(速冻调制食品)2之规定,该食品还应当符合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的相关规定,GB 192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4.1规定产品应当注明“即食或者非即食”,经过调查,被委托商诸城小天下食品有限公司能提供了该食品的检验报告,且该食品属于速冻生制品(食品已标注),且从食品外观可以看出该食品无法直接食用,故北京双盈双友食品有限公司属于经营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协助调查函答复函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杨晓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协助调查函答复函、举报人提供的食品照片、购买小票,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回函中涉案食品检验报告,证明该食品不影响食品安全。

4、涉案食品照片,证明该食品不会误导消费者。

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联系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在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至2024年10月24日已届满30日,视为已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据此我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要求你单位在日后的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加强对食品类的法规、标准的学习,避免再次出现此类违法情形。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京通市监不罚【2024】20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

联系人:赵斌,贾伟 联系电话:010-69595709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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