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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2025-05-07 18:20:2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突市监处罚〔2025〕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突泉县***老火锅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景某某

执法部门: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老火锅店涉嫌对经营的食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经突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突泉县***社老火锅店承认店内菜单上所列菜品“甄选肥牛”实际售卖的为“肥牛3号”(速冻调制牛肉);菜单上所列菜品“自制羊肉卷”实际售卖的为“小羔羊卷B”(速冻调制食品)。消费凭证显示:“甄选肥牛”为赠送菜品,“自制羊肉卷”市民购买一份,每份32元,故货值金额为32元。以上菜品菜单宣传内容与实物不一致,且无法提供菜单宣传内容与实物一致的佐证材料或者相关证据证明。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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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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