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珍贵收藏】中国2025年最新环食药领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诉量刑标准!
2025-05-22 18:05:45 点击量:
1、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三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四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 |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引发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的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提供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1、致人重度残疾以上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4、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综合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节,认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六)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或者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七)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或者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八)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九)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生产、销售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生产、销售的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5、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五)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的; (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6、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第八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的; (二)造成重度残疾以上的; (三)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五)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六)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7、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三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8、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9、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化肥、种子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三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0、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12、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立案追诉。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立案追量刑标准)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2、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立案追量刑标准)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3、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 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四)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的标识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立案追量刑标准)相应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4、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二年内因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15、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五百份(张)以上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或者表演,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或者下载数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或者被点击数量达到十万次以上的,或者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注册会员数量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而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为他人避开、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数额、数量达到本条前两款(立案追量刑标准)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6、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复制件数量合计在一千份(张)以上的; (四)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或者侵权复制品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金额、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的货值金额、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17、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立案追量刑标准)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8、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应予立案追诉。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9、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 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1、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2、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四)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五)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六)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重大动植物疫 情”,按照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定。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23、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 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 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4、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5、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后果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6、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27、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28、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29、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 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30、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 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31、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32、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江西标准: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立案追诉量刑标准)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3、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破坏性采矿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江西标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34、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实施前款(立案追诉量刑标准)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十立方米以上的; (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5、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情节严重"可以从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次数、地点以及导致的客观危害等方面进行判断。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36、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实施前款(立案追诉量刑标准)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实施前款(立案追诉量刑标准)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十倍以上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7、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实施前款(立案追诉量刑标准)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38、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
立案 追诉 量刑 标准 |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涉案林木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涉案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涉案林木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涉案林木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二档 追诉 量刑 标准 |
实施前款(立案追诉量刑标准)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