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企业违反广告法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宣传用语规定处罚案

2025-05-26 17:44:1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浦处〔2025〕1520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某

执法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将自行设计制作印有“中式面馆第一品牌”的广告牌放置于各直营门店(分公司)入口处,用于商品展示及对外宣传。2025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当事人直营分公司“**捞面”张杨北路店现场执法检查时,查见上述广告牌摆放在该门店店堂入口处。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广告牌进行撤换,至2025年1月20日,所有直营门店均完成整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声明:本文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处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