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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企业违反广告法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等宣传用语规定处罚案
2025-05-26 17:44:1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浦处〔2025〕1520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郭某某 执法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6日,将自行设计制作印有“中式面馆第一品牌”的广告牌放置于各直营门店(分公司)入口处,用于商品展示及对外宣传。2025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对当事人直营分公司“**捞面”张杨北路店现场执法检查时,查见上述广告牌摆放在该门店店堂入口处。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上述广告牌进行撤换,至2025年1月20日,所有直营门店均完成整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声明:本文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