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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不真实标注产品执行标准,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产品质量法》责令整改,复议机关支持!

2025-05-28 16:44:50  点击量: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聂某龙,男,汉族。

被申请人: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斌,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聂某龙投诉举报的告知书》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2月16日收到申请人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月19日受理,经双方同意,本机关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12315平台案件作出的回复,并依法立案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淘宝平台网购被投诉人销售的密封圈产品,是使用的作废和伪造的国家标准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故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申请人不服,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2.产品购买记录;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产品合格证照片;5.产品快递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2024年12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举报。反映其在被举报人台州范标贸易有限公司淘宝网店购买的密封圈产品,是使用的作废和伪造的国家标准,要求赔偿和查处。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并对被举报人经营的案涉产品生产者进行了协查,最终查明被举报人于2024年5月6日从台州兴河厨具有限公司购入大号皮套500个,购入价:1.3元/个,并在其运营天猫店铺“琨梵旗舰店”上架销售,销售价:7.88元/3个。产品附带的合格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4103.3-2008、HG2943-1984(1997)。上述执行标准HG2943-1984(1997)实际应为HG/T2943-1984(1997)《日用压力锅橡胶密封圈》,且该标准已废止;GB4103.3-2008实际应为GB/T4103.3-2012《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3部分:铜量的测定》。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不予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举报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投诉核实内容,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情况。2025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并于2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及网页截图;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进货票据;3.涉案标准网页截图;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8日通过电话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表示以申请书、答复书内写明的意见为准。

经审理查明:台州范标贸易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天猫店铺“琨梵旗舰店”内销售涉案皮套产品(可用作高压锅配件),其附带的合格证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4103.3-2008、HG2943-1984(1997)。申请人在购买涉案产品后,认为该产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于2024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赔偿和查处。同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情况。2025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并于2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后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涉案产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HG2943-1984(1997)实际应为HG/T2943-1984(1997)《日用压力锅橡胶密封圈》,且该标准已废止;GB4103.3-2008实际应为GB/T4103.3-2012《铅及铅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第3部分:铜量的测定》,故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不予处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2024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投诉核实内容,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情况。2025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并于2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上述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故此,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针对聂某龙相关举报的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19日

 

来源:玉环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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