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特别注意】"责令改正"在处罚决定前还是处罚书中作出?

2025-05-28 16:45:52  点击量: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往往

被我们在处罚决定书中错配了
错配算是一个金融术语,一般来讲,是指资源错配。行政处罚中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适用,有时候用得上错配这个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实务中如何适用至今仍然争论不休。实施起来也是五花八门。主要有四种: 
 
有的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并且列为第一项处罚种类,比如: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处罚款......元。
 
有的是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为行政处罚种类之前例行公事式的表述,通常是“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若干元;2.处罚款若干元。”
有的是在核查阶段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就制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有的是在案件调查阶段,在行政处罚告知的同时,单独制发通知书、决定书或者并入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无论以哪种方式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都觉得没有错。
行政复议机关虽有不同的意见。实践中也是各取所需。行政机关的责令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不作为行政处罚种类,正好是复议机关撤销与不撤销的理由之一,行政机关使用不准确,正好是复议机关行使权力的地方。
法院的底层逻辑和复议机关一样。行政机关的毛病正是司法机关可以开处方的地方。
争论的原因在于对“实施”二字的不同理解。
纠正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目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所谓“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包括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告知、决定等全过程。考虑到实践中,有的违法行为可以立即改正,有的违法行为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本条特别强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可以采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方式。责令改正从本质上是一种恢复性行为,是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或者纠正,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命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等,比如:
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18处“实施行政处罚”这个词语的表达方式分析,“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环节,而是从立案开始甚至是从发现违法行为开始的全过程。
从《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分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这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发出的责令改正行政命令。
既然责令改正是为了停止违法行为或恢复正常状态而作出的行政命令,当然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当然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原则上不能排除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这一行政命令的救济权。
但是,实施行政处罚中的责令改正,是在“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等”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作出的,是行政处罚的过程性行为,所以似乎又是不可以提起复议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因为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效力被处罚决定吸收,不是具有独立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不可诉。但是,无后续处理决定的除外。
既然是过程性的行政行为,既然不可诉,那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责令改正也不得作为处罚种类。否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就因为位置错配成了可诉的行政处罚行为。而最容易错配而且白纸黑字板上钉钉的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里面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这一不得不说的官话写在“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之后。自己白纸黑字的写成了行政处罚,当然就是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复议机关当然可以撤销你的决定。因为人家可以说你把责令改正弄成行政处罚种类了。而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这种种类,你错了没?
所以,除非是实体法在法律责任中白纸黑字把责令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我们才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否则都只能作为一种官方宣示或者行政命令放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来源:竖秋、法言法语话市监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