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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5-05-28 17:19:1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海市监处罚[2025]2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生物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许某某 执法部门: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经营*****复合益生菌饮品(活菌型)时设置产品参数为“适用年龄6-12个月、1-3周岁、6个月以下“等内容;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经营*****复合益生菌饮品(活菌型)时设置产品参数为“适用年龄6-12个月、1-3周岁、6个月以下“等内容;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经营****复合益生菌饮品(活菌型)时宣称有“欧洲efsa权威认证“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复合益生菌饮品(活菌型)时设置其商品标题包含“全龄可用”;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叶黄素酯蓝莓果汁浓缩液食品时商品详情页标注有“纯净护眼新选择"等内容;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分离乳清蛋白EpiCcor酵母调制乳粉时商品详情页标注有“提高血清抗氧化防护能力等内容。 二、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经营*****复合益生菌饮品(活菌型)时设置该食品功效为“调节肠道菌群”和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经营****分离乳清蛋白Epicor酵母调制乳粉时商品详情页标注有"调节肠道群平衡“等内容。 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处理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25000元。 二、当事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处理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25000元。 以上罚款共50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