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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解析】珠海一餐厅将预制菜宣传成现制现售菜品,市监局:罚款!

2025-06-13 18:45:3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珠香市监处罚〔2025〕7-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珠海市香洲区**餐厅(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向某某

执法部门: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4-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1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发布将预制菜宣传成现制现售菜品的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当事人厨房环境卫生差、操作间与外界连通、食品处理区内有卫生间、垃圾桶不带盖、从业人员不带帽,不戴口罩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相关规定。 

 

【环境卫生差】3.1.1餐饮服务场所应选择与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地点?,保持该场所环境清洁。 

 

【操作间与外界连通】3.3.4.2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安装空气幕、防蝇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防止有害生物侵人。 

 

【食品处理区内有卫生间】4.5.1卫生间不应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不宜直对就餐区。

 

【垃圾桶不带盖】4.10.2废弃物存放设施应有盖,能够防止污水渗漏、不良气味溢出和虫害孳生,并易于清洁。

 

 【不带帽】11.2.3 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应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应化妆。工作时,佩戴的饰物不应外露;应佩戴清洁的工作帽,避免头发掉落污染食品。

 

 【不戴口罩】11.2.4 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 

 

当事人生产经营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的,属于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2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三个违法行为,下架发布的虚假广告宣传页面,并做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25元人民币; 
2.对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3.对当事人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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