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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其他食品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06-16 18:38:1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湖市监南处罚[202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湖州***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5-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8日,本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在湖州******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牌条头糕(芝麻味),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2月17日,配料中含有“脱氢乙酸钠"成分。根据市场监管国家总局公告,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的GB2760-2024 新标准,“脱气乙酸钠“不得添加于该产品中,该产品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当事人已对库存8包***牌条头糕(芝麻味)进行了下架处理。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出示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产品标签标示中配料含有“脱氢乙酸钠“成分和支付凭证的照片,当事人对销售该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定。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经本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湖市监南强制(2025〕0328号),对已下架的8包产品进行了行政扣押。2025年3月29日,当事人提出其上游供货商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编号:FSA25032378N),《检测报告》显示:“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未检出,检测结论:合格。本局对当事人上游供货商单方面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不予采信。2025年3月31日,经当事人的委托,本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扣押的8包产品进行了检验(抽样8包、备样2包),2025年4月7日,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FB25030170),《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脱氢乙酸钠及其钠盐(以脱气乙酸计)“未检出,检测结论:合格。而该批次***牌条头糕(芝麻味)其标签标注配料中含脱氢乙酸钠成分,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2025年2月22日和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从湖州****食品商行采购该批***牌条头糕(芝麻味),采购单价8元/包,销售单价9.9元/包,合计共采购30包,截止2025年3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产品已销售19包,退回供货商3包,下架8包已被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实施扣押,后经当事人委托,扣押的8包产品送浙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故涉案货值267.3元,违法所得188.1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