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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案
2025-06-25 18:38:4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新市监处罚〔2025〕1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6日使用鱼籽等原材料生产了850包“***鲜虾蟹籽云吞“,标签的配料表中标示为蟹籽,但实际并未使用蟹籽,食品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相符。上述 "***鲜虾蟹籽云吞“其中10包用于自检,840包全部销售给了无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成本为5.56元/包,销售价格为6元/包。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040元,违法所得为314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2月25日对上述批次***鲜虾蟹籽云吞发布了产品召回公告,无实际产品召回。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肆元整(¥314.00);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壹拾肆元整(¥23314.00)。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