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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商品宣传功效无直接相关依据案

2025-06-26 18:32:2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技管市监处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

执法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天猫“**旗舰店”销售的“**牌益生菌海洋鱼低聚复合肽鹅肌肽5g*20袋/盒”页面宣传“降酸新选择、恢复酸值平衡”等用语。当事人称该商品配料表成分之一海洋鱼低聚肽中含有组胺酸及丙胺酸的二肽,并提供了发明名称为“含有组胺酸及丙胺酸的二肽的用于降低尿酸的组合物”的专利证书及功效认证证书,专利号ZL20031**********。该商品为食品,其配料表中某一成分的功效并不能代表该商品所具有的功效,故该商品宣传的功效无直接相关依据。该商品于2024年1月4日上架,累计销量12单,单价1100元/盒。该商品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注册的***(北京)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2024年3月15日委托生产400盒,单价315元/盒。当事人表示因配合店铺预售活动,该商品通过预售形式提前吸引消费者关注,供消费者下单预定,商品按订单需求正式生产,故上架时间早于实际生产时间。当事人在接到举报后已将敏感字删除。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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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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