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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酒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5-07-09 17:44:3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松市监处罚〔2025】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松阳县**酒厂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4月9日,当事人生产的**酒(露酒)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6日,当事人生产的*****露酒被举报添加中药材白芍。经核査,当事人生产的**酒(露酒)和****露酒均添加白芍,且标签未标明含糖量。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进原料时索取并保留进货票据、供货商和生产商的资质材料以及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进行召回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可予以减轻处罚。对当事人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酒(露酒)104瓶(500mL/瓶,生产日期:2024年10月3日)、*****露酒217瓶(500mL/瓶,生产日期2024年5月2日57瓶、生产日期2025年4月3日160瓶)、标签配料表含“白勺“字样的"映天红十全”标签1100张及白芍5kg;2、没收违法所得3516元;3、罚款25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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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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