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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销售致病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07-24 19:19:2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桐市监处罚〔2025】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饮用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陶某某 执法部门:桐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83****,食品类别:包装饮用水),其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5年04月08日)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住所抽检,经浙江***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数值为:未检出,未检出,未检出,4,6;标准指标:n=5.c=0,m=0。当事人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5年04月08日)共生产1034桶(16L/桶),其中6桶用于出厂检验,7桶用于抽检,其余的于2025年4月10日销售给桐乡市濮院某某水店521桶,销售给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某某饮用水店500桶。经调查,上述已售出的饮用纯净水批发销售价1.8元/桶,生产1028桶用于销售,货值金额1850.4元,违法所得1850.4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06月21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当事人排查原因,发现为饮用纯净水包装时封口未完全密闭,导致因强光照射后产生铜绿假单胞菌。当事人及时整改,出厂时检査封口牢固度,并检验合格后再进行销售。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对当事进行行政处罚(桐市监处罚(2024〕1****号)。当事人本批次饮用纯净水不合格原因为用于消毒桶的消毒水浓度过低,由于消毒水有挥发性,早上配置的消毒水循环使用至下午会导致浓度降低。现当事人积极整改,每天2次检测消毒水浓度,并在中午重新配消毒水补充,确保消毒水浓度达标,合格后再出厂销售。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饮用纯净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1850.4元; 2、罚款80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