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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当归可以做为普通食品原料,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
2025-08-11 18:48:55 点击量: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3〕164号 当事人:湖南小黑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923320655110T 住所(住地):安化县梅城镇龙安村(工业园内) 经营者:罗干 身份证号码(其他有效证件):430181**** 联系电话:159**** 联系地址: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双桥村番官组083号 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3月6日,本局陆续从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3份、投诉单7份,投诉举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小黑神亲在”复合茶饮料(净含量50ml)涉嫌添加有中药材黄芪、人参,而黄芪为保健食品原料,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人参未注明是野生还是人工种植,如非人工种植五年以下,也属于药品,不能添加在普通食品中。 2023年2月23日本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样品间发现有“小黑神亲在”复合茶饮料样品1盒(50ml*12瓶/盒)、鲜人参;原料库发现有当归、黄芪、黑茶、栀子、黄精等食品原料,其中黄芪标示为野生黄芪大片、产地甘肃岷县、重量500克(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9月20日、保质期365天、储存条件为阴凉通风;在包装成品间发现有2023年3月1日生产的“小黑神亲在”复合茶饮料(4盒/箱)63箱。本局依法对该饮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3月14日本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生产场所二楼仓库内发现有黄芪、黄精、陈皮、紫苏叶、蒲公英等原材料,在四楼的成品区和第四个房间成品包装车间内发现有“亲在”复合茶饮料产品的内包装盒(数量:84个)、标签(数量:1卷)、说明书(数量:70张)、封口签(数量:1板)、外包装盒(数量:33个)。本局依法对上述包装材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3月27日本局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生产场所一楼生产加工车间左侧仓库区堆放有“亲在”复合茶饮料20箱(生产日期为20230223),旁边一个“怡宝”饮用纯净水的纸箱内放置有6盒散装的“亲在”复合茶饮料。本局依法对上述“亲在”复合茶饮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根据其企业质量内控标准,于2023年9月10日开始生产普通食品“亲在”复合茶饮料,产品共生产有5个批次,具体情况为:2022年9月10生产了29箱(3盒/箱,12支/盒,下同),2022年11月21日生产了34箱,2022年1月12日生产了68箱,2022年1月13日生产了36箱,2023年2月23日生产了33箱,共计200箱(600盒)生产成本约为45.6元/箱。“亲在”复合茶饮料配方包括黄精、人参、黄芪、当归、栀子、安化黑茶等六种成分。因该款产品为新品,前期没有正式销售,主要赠送给客户品尝。2022年12月该产品在抖音平台开始正式售卖,至2023年2月23日止,共计售出80盒,销售价格为190元/盒,金额共计15200元。收到投诉内容后,当事人立即下架产品,并对购买了该产品的顾客均进行了退款,至2023年3月20日,共计退款13680元。至本局调查时止,除赠送及销售的产品外,剩余66盒,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14000元。无营利。 另查明,“亲在”复合茶饮料所含成分中,安化黑茶为普通食品原料,黄精、栀子属于《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以做为普通食品原料。人参、当归、黄芪属于上述文件附件2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其中人参根据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 第17号)已确定为新资源食品,可以做为普通食品原料。根据2019年11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当归第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当归已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可以做为普通食品原料,但仅作为香辛料和调味品。黄芪虽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已纳入生产经营试点工作,但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对杜仲叶等3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南省的试点品种为杜仲叶、铁皮石斛、灵芝3种,不包括黄芪。所以黄芪做为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在湖南省内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在本案中,当归亦未作为调料品和香辛料存在,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人参#黄芪#当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3年2月20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3份,2023年2月22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份,2023年2月23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2023年2月27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2023年3月1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2023年3月6日《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份,举证照片7张,证明案件的来源信息。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微信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代理陈述事实、提供资料等事项。 证据四,2023年2月2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两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照片32张,产品“亲在”的生产统计表4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以及本局对涉案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五,2023年3月2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品种、生产数量、原料来源、销售等事实。 证据六,2023年3月1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安化县涉企检查分次备案表》各一份,《询问通知书》2份,《送达回执》5份,《证据提取单》13份,现场照片51张,产品“亲在”出厂检验报告2份,产品“亲在”的生产标准2份,产品“亲在”的外包装标签1份,产品“亲在”的说明书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相关情况,以及本局对涉案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七,2023年3月20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据提取单》4份,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一份,微信转账截图3张,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抖音平台管理员操作界面图、抖音平台管理员操作界面提现记录、抖音平台管理员操作界面货款账户图片各1张,当事人抖音平台管理员操作界面订单管理图片8张、抖音平台管理员操作界面订单详情图片32张、抖音平台管理员操作界面售后详情图13张,当事人退款电子回执单1张,微信聊天记录11张,证明“亲在”生产、销售、售后情况,以及本局对涉案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八,2023年3月27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两份,《证据提取单》五份,现场照片6张,产品“亲在”的生产统计表1份,产品“亲在”出厂检验报告3份,证明当事人对“亲在”进行出厂检验的情况,以及本局对涉案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提取相关证据的事实。 证据九,2023年5月19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产品采购合同》1份、原材料购买邮寄图4张,证明当事人“亲在”产品的生产情况。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情况汇报》、《关于重新生产“亲在”的请示报告》、供货商资质和交易记录各一份,《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1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原料的查验情况,以及请求减轻处罚,重新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十一,本局提供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卫生部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关于对党参等9中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当归等6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19年第8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管理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湘卫函[2020]251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对杜仲叶等3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卫食品发[2022]1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亲在”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07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3〕145号)。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1.没有给任何人造成任何伤害;2.公司没有任何收入;3.企业非常困难;4.未查询到省卫健委的重要公告;5.请求不按生产产量罚款,按举报人调解支出的1520元的一倍罚款。办案机构认为:1.当事人将434盒产品赠送客户品尝,实际已造成一定的不良的社会影响;2.已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3.省卫健委未进行公告不代表当事人可以自行使用黄芪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之规定,可以定性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的食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错误领会省局文件内容,误以为当归、黄芪已经可以用于普通食品进行生产,并非主观故意,并在本局开始调查时已向顾客退款,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目录自由裁量权基准使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商品:“亲在”复合茶饮料66盒;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工具:黄芪30kg、“亲在”外包装盒33个、“亲在”内包装盒84个、标签1卷、说明书70张、封口签97个; 3.罚款114000元(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一倍)。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来源:安化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