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投诉举报3055次,其目的已失去法律保护正当性,不受理复议
2025-08-11 18:52:02 点击量: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3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立案告知,于2025年4月17日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县政府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立案告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对涉案商家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在抖音店铺商城县某土特产店购买了纯手工糯米糍粑,收到商品后发现其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生产厂家地址及许可证号等法定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定义的“三无食品”。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回复称不予立案,理由为商家已下架产品、完成退款,且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免罚规定。
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事实认定错误。违法行为不属于轻微范畴。未核实初次违法和及时改正真实性。被申请人仅以商家下架产品作为改正依据,未提供证据证明商家系初次违法,且未核查商家是否存在其他同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需通过执法系统查询确认,而非仅凭商家单方陈述。
2.法律适用错误。错误引用首违不罚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首违不罚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要件。本案中,食品无标签标识可能导致消费者误食过期或过敏成分,已构成实质性危害风险,不符合“无危害后果”条件。混淆免罚与不立案程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不予立案的前提是无初步违法证据,而非已改正即可免罚。被申请人已确认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应立案后作出免罚决定,而非直接不立案。(微信公众号:局中局)
3.程序违法。未依法告知救济途径,被申请人在《不予立案告知书》中未载明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关于送达程序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答复人于2025年2月14日收到投诉件,2025年2月24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信息,2025年3月10日回复当事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及时限要求。
二、被举报人系土特产经营单位,从已取得小作坊证件的商家购进糍粑进行销售,为保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污染,自行添加真空包装,按照3斤每袋进行销售,其包装糍粑不属于预先定量包装性质,应当适用散装食品销售要求,故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被举报人现场下架,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购买产品,2025年2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被举报人,在此期间因申请人于购物平台申请退款不退货,商家同意,已实际完成纠纷和解,且被投诉人拒绝继续调解,故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调解终止决定。鉴于上述事实,申请人虽然于2025年2月24日就同一事实举报该商家,但在消费争议已实际处理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举报人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备本案件行政复议资格。(微信公众号:局中局)
四、经查申请人在12315平台投诉2311次、举报744次,远远高于正常消费群体,同时近期就同类产品同类问题反复投诉举报并申请复议,有职业索赔人的嫌疑。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4日,申请人王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其在商城县某土特产店购买的纯手工糯米糍粑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生产厂家、许可证等法定标识,属于“三无食品”,请求依法查处并书面回复处理情况。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微信公众号:局中局)
另查明,申请人就该案已于2025年2月1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提出过投诉,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0日到被举报人商城县某土特产店处现场核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当日对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被举报人及时下架了涉案产品。
又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通过该平台提出投诉2311次,举报744次。(微信公众号:局中局)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详情截图、涉案产品实物图片、购买记录截图、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县政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工作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核查认定被投诉举报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散装食品后,依法作出责令改正处理决定,被投诉举报人2025年2月20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当场下架案涉食品。被投诉人已向申请人退还价款,2025年2月24日,申请人再次针对同一被投诉人同一行为举报,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10日对申请人2025年2月24日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微信公众号:局中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是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也是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但行政复议资源是有限的公共资源,应当用来保护真正需要救济的申请人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该复议能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必要,具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申请人王某某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通过该平台提出投诉2311次,举报744次,可见申请人不是为日常生活需要,而是以投诉举报的合法形式掩盖其不法目的,其大量提出投诉举报已不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种行为目的已失去法律保护正当性,不是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此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