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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案
2025-08-12 18:59:1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珠香市监处罚〔2025〕2****号 执法部门: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从珠海市**有限公司购进“新西兰稀奶油”(净含量1升,生产日期:2024.4.27,保质期至2025.01.22,数量3瓶),购进价格37.5元/瓶;2023年7月6日从天猫商城涞水县**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烘焙亚麻籽”(净含量250g,生产日期:2023.06.15,保质期12个月,数量2瓶),购进价格29.9元/瓶;2023年10月14日从淘宝网深圳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奇亚籽”(净含量453g,生产日期:2023.05.19,保质期18个月,数量1包),购进价格39.8元/包。 上述过期食品原料都是用来生产面包产品的,“新西兰稀奶油”是生产“原味吐司”的。“烘焙亚麻籽”“奇亚籽”是用来实验生产新产品“谷物贝果”,所以购买数量很少,但是在研究生产新品不成功后就没有生产使用了,一直摆放在操作间,现在“谷物贝果”是用“南瓜籽”、“黑芝麻”、“白芝麻”、”燕麦“来作为谷物原材料生产。“新西兰稀奶油”继续用来生产“原味吐司”,按照投料记录,2025年1月22日后只有一次生产使用,用作生产“原味吐司”,是在2025年2月28日。其中,1100克/条“原味吐司”的生产了10条,1400克/条的“原味吐司”的生产了10条。因为部分产品瑕疵,和部分给员工食用,该批次生产的吐司只在2025年3月2日与2025年3月3日在淘宝网点“****烘焙直供店”各销售了2条,共4条。1100克/条“原味吐司”销售价格是60.75元/2条,1400克/条的“原味吐司72.75元/2条”。在网上各销售2条。因为每个人使用优惠券情况不同,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准,货值金额为117.06元。至调查终结,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针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进行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新西兰稀奶油”3瓶(净含量1升/瓶)、“烘焙亚麻籽”2瓶(净含量250g/瓶)、“奇亚籽”1包(453g/包); 2.没收违法所得83.06元,罚款10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