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习】幼儿园食堂未按要求留样被罚3万,屡次不改,准予强制执行
2025-08-13 18:09:04 点击量:
经审查,2024年3月29日额某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因某某留样柜内的2024年3月27日、28日留存食品留样量不足125克、留样记录仅仅登记到3月28日、用于留样的称量工具不能正常使用、负责人韩强未提供该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关文件记录、未提供幼儿园风险管控清单、未提供“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相关资料,额某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额市监餐当罚[2024]00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某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同日额某作出额市监餐责该[2024]00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某某于2024年4月1日前改正,亦载明改正内容及要求和逾期不改的后果。
2024年5月8日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联发《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拉善盟教育体育局关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交叉互查情况的通报》,在2024年4月17的检查时发现因现有食品加工场所面积与实际需求不符,且布局不合理,从环境卫生、流程布局、设施设备、制度台账的落实等方面与学校食堂的相关规定严重不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食品留样制度执行随意,此前额某已对其不按规定留样行为责令整改,此次检查又发现其对当日餐食品未按要求全部留样。责成额某在改造完成前提高监管频次,加强日常监管,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责成额济纳旗教体局督促某某对现有食堂加工场所进行全面改造和整改,确保食品加工场所面积、流程布局、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
2024年5月8日额某对某某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于2024年5月7日留样的午餐米饭现场称重克数为95克;2024年5月8日留样的早餐花卷现场称重克数为72克,米饭、花卷的留样克数均不足125克;午点未留样也未记录;午餐炸酱面未在留样本上记录。2024年5月12日额某对某某涉嫌未按要求留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24日额某作出额市监处罚[2024]05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某某处罚30000元。
同日额某将额市监处罚[2024]0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某某留置送达。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4年12月26日额某作出额市监餐罚催告字[2024]05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某某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交纳罚款30000元,同日向某某直接送达,逾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某某屡次不改违法行为,对其应当依照规定处罚。申请执行人额某所作出的额市监处罚[202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额某经催告后也未履行义务。因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额某所作出的额市监处罚[202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