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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产品最小销售单元未按规定标注标签信息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2025-08-18 18:56:0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市监处罚〔2025〕2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黄某

执法部门: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7-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13日,当事人与贵州*****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定制(酱香)酒合同》,合同显示定制酒的品名为“*****”、规格“1×6”、数量“6000”瓶、单价(含包装)“60元/瓶”、合计“36万元”。经核实确认,上述合同交易方和收款方实际是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与贵州*****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大股东为同一人),当事人实际委托生产的是“国酒**三十年”白酒,规格、单价、数量与上述合同一致。该款白酒已于2020年12月由受委托方共生产了一个批次6000瓶后全部交付给当事人。该款白酒外观设计最终由当事人负责确认,发给贵州*****贸易有限公司联系酒类包材印制,由贵州省仁怀市*****酿酒有限公司生产(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该款白酒最小销售单元是瓶(净含量为500ml/瓶),包装有“中国酱香酒核心产区”图标、“国酒窖藏三十年酒”“酱香型白酒”“国酒茅台窖藏品鉴中心”字样、“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打假工作委员会 打假·保真 全国打假保真防伪体系及二维码”标签、“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打开包装,瓶身有“三十年国酒窖藏”字样、“非卖品”“酱香型”字样、“中国酱酒核心产区”图标、“国酒茅台窖藏品鉴中心”字样、“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瓶盖处有黑色打印喷码的生产日期。该款白酒最小销售单元没有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签的基本事项。

经核实,除2023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并扣押的112瓶国酒窖藏三十年白酒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以98元/瓶或398元/瓶不等的价格将上述国酒窖藏三十年白酒销售给个人共计62瓶,销售金额9676元,即违法所得为9676元。其余国酒窖藏三十年白酒被当事人赠送或者使用,无其他库存。对于上述62瓶国酒窖藏三十年白酒按照当事人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9676元,其余赠与、使用和被我局扣押等5938瓶国酒窖藏三十年白酒,根据相关销售记录认定,因该款国酒窖藏三十年白酒以98元/瓶售出4笔共50瓶,以398元/瓶售出2笔共12瓶,且以98元/瓶出售的时间集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以398元/瓶出售的时间在2022年10月28日和2022年11月9日。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以98元/瓶计算货值金额为581924元,即货值金额总计591600元。 

另查,当事人还销售了一款名为“*****品鉴酒(*****系列)”(以下简称*****白酒)的白酒。其最小销售单元是瓶(净含量为500ml/瓶),每种*****白酒的瓶身和包装盒在生肖名称、生肖图案和主体颜色上有不同,其他标识一致。该款白酒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盒上有名称“打假保真品鉴酒”字样、“3.15打假 保优 维权”图标、十二生肖图案、“三十年酱香窖藏”和“非卖品”文字、“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签的基本事项。

该款白酒系从*****贸易有限公司处获得。因当事人与*****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唐山*****贸易有限公司将其委托生产的*****白酒部分赠送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进行销售。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5月6日,当事人以198元/瓶的价格共计销售上述十二生肖白酒287瓶,销售金额总计56826元。对于上述287瓶*****白酒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56826元。 

同时查明,上述*****白酒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盒及瓶身上印有“3.15打假 保优 维权”图标,该图标为《*****》周刊社的徽标,有著作权登记,非注册商标。****任该周刊社的社长,将该徽标提供给唐山****贸易有限公司使用。该徽标印制在该款白酒最小销售单元包装盒及瓶身正面左上角醒目位置,中间为经纬线地球图形,“地球”上浮有“315”数字,外部环绕“打假 保优 维权”文字,颜色底色为绿色。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2002年、2003年陆续注册共计45类商品和服务的商标,取得52个商标注册证,其中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制饮料用酒精制剂”取得图形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08*****。中国*****协会的注册商标是3.15数字及地球人型组合,使用时标准颜色底色为绿色,图案为金黄色 。该商标构成元素有3.15、双手、地球、眼睛。中国****协会及地方**组织在举办的各项活动中都会使用该商标,以凸显“3.15维权”的重要价值和作用。中国****协会作为商标权利人,其商标在长期持续推广使用中,在社会上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当事人销售的十二生肖白酒商品项目属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制饮料用酒精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 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676元; 2.没收涉案国酒窖藏三十年白酒112瓶; 3.罚款3043239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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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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