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辣椒豆瓣酱中氨基酸态氮抽检项不合符标准要求

2025-08-19 18:45:1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岳市监处罚〔202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岳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史

执法部门: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2024年7月6日,当事人生产了50件“**红油豆瓣”,规格为500克/瓶,每件12瓶。2024年8月13日,本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4年8月14日申请复检。2024年9月11日,经**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测报告》(NO:FHN2********),氨基酸态氮实测值为0.24,限制为>0.3,单项评价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Q/CKJP0****-202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辣椒豆瓣酱》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上述涉案产品除以2元/瓶销售给抽检单位9瓶外,其他均未销售,库存49件零3瓶,货值金额为1200元。

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告示》进行产品的召回,但因为该产品为易消耗食品,从抽检到出抽检结果时间较长,在召回公示期间当事人未实质召回上述不合格产品,也未收到任何投诉。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初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改正,涉案产品未在市面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因“红油豆瓣”没有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该产品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氨基酸态氮项目应为产品的特征性指标,不是食品安全标准。另根据对比市面上其他类似产品,郫县豆瓣的执行标准(GB/T 20560-2006)中标注的“氨基酸态氮”含量,特级为0.25;一级为0.20;二级为0.18,**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红油豆瓣企业标准(Q/HT00***-2021)中标注的“氨基酸态氮”含量>0.18,你公司的企业标准高于市面同类产品的标准。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二十二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改正;或者货值金额不足 1000 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者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000元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于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红油豆瓣”49件零3瓶; 2、处以罚款人民币 2000元,上缴国库。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