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09-05 21:53:4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长市监处罚[2025〕1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长兴*****副食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 执法部门: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4月14日,被处罚人长兴****副食店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旅游商品市场39号销售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1、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警告。 2、当事人经营铅(以Pb计)和美术绿(以铬酸铅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明前雀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明前雀舌茶叶3.039千克,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上缴国库。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