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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案

2025-09-11 17:13:1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青市监处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丽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

执法部门: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6月15日,本局收到举报线索,线索显示丽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内名为"***旗舰店”的店铺内上架的一款名为"****凝胶糖果”的商品,其页面内标注了"钙镁同补”的宣传内容,但上述案涉商品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的店铺内上架的普通食品宣传有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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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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