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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案
2025-09-11 17:13:16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青市监处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丽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朱某某 执法部门: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6月15日,本局收到举报线索,线索显示丽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内名为"***旗舰店”的店铺内上架的一款名为"****凝胶糖果”的商品,其页面内标注了"钙镁同补”的宣传内容,但上述案涉商品属于普通食品,当事人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的店铺内上架的普通食品宣传有保健功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