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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散装茶叶标签标注不实遭行政处罚
2025-09-15 16:17:5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兴市监处罚[202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茶叶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北京***茶行”店铺销售“***特级明前龙井2025新茶60g/200g”,散装称重销售。 (一)涉事商品标签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31****”,该许可证编号对应生产者名称系松阳县**茶叶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355****)。经复函,涉事商品系新昌县***茶行以散装茶叶销售给当事人,其标签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真实、不准确。 (二)涉事商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3月26日”。经复函,涉事商品于2024年3月21日向当事人销售,其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系虚假生产日期。 (三)当事人未能提供涉事商品标签、说明书等信息,无法知晓其生产企业名称和实际生产日期。涉事商品以500元/斤的价格购进10斤,于2025年5月6日以1300元/斤的价格销售0.12斤。期间,货值金额共计156元,违法所得共计15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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