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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涉嫌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10-15 18:06:1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黄处〔2025〕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

执法部门: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 年3月12日,我局接举报对位于黄浦区内一家店招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门店正组织老年顾客以会议营销的形式,宣传推销“***灵芝孢子油软胶囊”、“***牌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牌灵芝黄精西洋参口服液”等产品,其使用的宣讲PPT课件中含有“预防肿瘤”、“直接毒杀肿瘤细胞”、“激活化疗药物难以杀死的G0期肿瘤细胞”、“防治糖尿病”等内容。上述三款产品均为保健食品。据称上述三款产品及宣传材料均由****品牌总公司即当事人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给门店。同日,我局在当事人处查见上述三款产品,并在当事人办公区查见含有上述“预防肿瘤”、“直接毒杀肿瘤细胞”、“激活化疗药物难以杀死的G0期肿瘤细胞”、“防治糖尿病”等内容的产品宣讲PPT课件。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整。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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