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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学习】 | 白酒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法律适用错了?

2025-10-23 19:02:08  点击量: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顺义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等,请求由本院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并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核查,有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顺义区市监局接到王某某的举报后,经过现场检查及询问,发现北京鸿成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成昌公司)销售的金台顺42度台湾高粱酒的外包装上存在未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不符合国家标准《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21)中7.3规定的情形,但检验报告显示为合格产品,故顺义区市监局根据上述规定,对鸿成昌公司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向王某某送达,顺义区市监局履行的行政职责并无不当。顺义区政府接到复议申请后通过作出顺政复字〔2023〕1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所履行的行政复议职责亦无不当。一审
标识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的上诉正确。关于顺义区市监局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被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问题,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此问题的相关认定,不再赘述。王某某申请再审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某在再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来自:质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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