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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食堂主管明知食品原料过期仍加工销售,满足故意违法构成要件,被罚3万元!

2025-10-27 18:27:05  点击量: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24-1号-任云福故意实施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地道肠)违法行为案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10-15 11:15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市监处罚〔2025〕224-1号

 

当事人:任云福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工作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务: 食堂主管

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辰区青光镇北辰西道南侧青光建材市场东500米的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厨房操作间操作台上摆放的3袋地道肠,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4/08/10,保质期-18℃以下12个月,上述食品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对上述过期食品当场销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建议立案。经询问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收集相关资料等方式,调查中又增加了涉案主体食堂主管任云福,现案件已调查终结。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地道肠)一案中任食堂主管。其职责是落实食堂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保证食堂食品的质量。但其在明知食品过期的食品下,有侥幸心理,仍加工销售,存在故意。其行为满足故意实施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地道肠)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其2024年的工资收入总额为3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任云福的身份证复印件;2.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材料;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4.对生产执行经理周春荣的询问笔录;5.对任云福作的询问笔录,任云福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和2024年度工资明细表打印件。

2025年09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北辰市监罚告〔2025〕31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对过期食品当场销毁,并且及时清理公司食堂进行整改,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食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云福处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来源: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小郑食话实说,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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