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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连锁超市销售超保质期产品被罚

2025-10-30 18:36:3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海市监处罚〔2025〕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优选(北京)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

执法部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举报人提供的购物小票显示举报人于2025年7月16日购买3袋****酸辣素毛肚(生产日期2025年1月15日,净含量80克,保质期6个月),花费15元,当事人承认销售给举报人上述产品。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酸辣素毛肚。我局向涉案产品委托和生产方漯河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发出《协查函》(京海市监四季食协查〔2025〕27号),请其协助调查****酸辣素毛肚保质期的起算日期。2025年8月15日我局收到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复函中表示****酸辣素毛肚以生产日期第二天作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若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5日,保质期为6个月,则产品到期日期为2025年7月15日。举报人所购买的上述产品已超出保质期。根据当事人提供材料,当事人于2025年2月15日从经销商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购进30袋****酸辣素毛肚(生产日期2025年1月15日,净含量80克,保质期6个月),进货价格是3.5元/袋。当事人表示于2025年2月16日开始对外销售****酸辣素毛肚,销售价格是5元/袋。截至2025年6月底已销售27袋,剩余的3袋是举报人买走的,现无库存。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15元,货值金额15元。另查,当事人采购上述产品留存有进货台账、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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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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