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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虚构产品功效广告违法案
2025-10-30 18:34:5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松处〔2025〕2****号 执法部门: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6月16日我局接市民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开设经营的淘宝“***旗舰店”宣传该产品具有“弹嫩,紧致,抚纹”等功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2025年6月2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月3日注册成立,于2024年2月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食品销售,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5年5月25日在其经营的淘宝“***旗舰店”店铺发布“****胶原蛋白肽三胶饮品”产品广告,宣传该产品具有“弹嫩,紧致,抚纹”等功效,该宣传内容系虚构。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委托新乡县**广告策划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为其制作涉案广告页面,产品的图片及文字由当事人提供,网页模板及文字具体表述由当事人审核确认,2025年5月25日由广告公司发布于当事人店铺。双方当日完成广告交易,当事人共支付给广告公司300元涉案广告页面制作费,故广告费用为300元。截至案发,涉案产品共销售2462元,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将涉案产品的宣传语进行了删除。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实施的对所售商品的性能功能发布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状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轻,在立案前已主动整改,消除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因此,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