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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玫瑰花馒头违规生产销售,配料表未标明其含量被罚

2025-10-31 18:45:2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宁市监处罚[2025〕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

执法部门: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宁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日开始至2025年8月17日,受宁波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以XX元/包的价格生产了**玫瑰花馒头(熟制品,非即食)(产品类型:热加工糕点,产品配料:小麦粉、饮用水、重瓣玫瑰花、脱脂乳粉、干酵母、仙人掌果粉,产品规格:360克,储存方式:-18℃冷冻保存,保质期:冷冻保存180天,产品执行标准:GB7099,生产商***食品有限公司,监制:宁波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XX包,并以XX元/包的价格销售给宁波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述**玫瑰花馒头外包装突出强调标注了“重瓣玫瑰花”,但配料未标注配料重瓣玫瑰花的含量,同时在2025年7月25日之前的叮记玫瑰花馒头营养成分表标注:能量:968千焦、12%;蛋白质:7.0克、12%;脂肪:1.2克、2%;碳水化合物:47.9克、18%;钠:49毫克、2%,其数值与检测值不一致。至被查获时,现场无库存。货值金额3210元,违法所得963元。

另查明:当事人宁海**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6日,以XX元/包的价格生产了玫瑰花馒头XX包,以标价XX元/包进行销售。2025年7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库存的前述玫瑰花馒头进行抽样,抽取检验用样品6包(其中备样3包),以标XX元/包的价格购买,并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备份样品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保管,2025年8月18日,该公司出具编号为ZW2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钠不符合GB28050-2011,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食品标签、营养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GB28050-2011中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判定不合格。2025年8月18日本局收到前述检验报告并干2025年8月18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电请,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已将库存的前述批次玫瑰花馒头按标价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330元,违法所得120元。

另查明,当事人宁海**食品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经营时,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检验报告数据未出前,擅自出厂。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宁海**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检验报告未出擅自出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当事人宁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营养成分表数值错误以及标签未标注强调配料成分含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存在可以从轻情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83;(二)罚款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083;

(三)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6083元。

来自: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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