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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11-03 18:47:4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东市监处罚[2025〕3***号 执法部门: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4月4日,被处罚人金华市**食品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东经济开发区广博街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经营过氧化值超标的沙琪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0元;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1000元,上缴国库。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