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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11-04 18:24:5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瑞市监处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某

执法部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5日生产*****(果冻)(蓝莓味)和*****(可吸果味果冻)各21箱,上述由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果冻经检验安赛蜜项目均不符合GB 5009.140-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公司在投料生产上述涉案果冻过程中食品添加剂安赛蜜称量误差导致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其中上述两种果冻各1箱用于出厂检验外其余的共计40箱均已销售,每箱售价22元,货值共计924元,计违法所得88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安赛蜜超标的果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書程度相当”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80元;二、罚款50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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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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