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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案

2025-12-18 17:40:4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石市监处罚〔202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执法部门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4年9月,主要通过微信小程序****销售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销售普通食品“****复合片压片糖果”时宣传该产品具有“增强睡眠、降血压”等保健食品功效。2025年7月15日,接到我局执法人员通知后,当事人下架了该产品宣传页面。经查询案件系统,2025年6月24日,当事人曾因在微信小程序网店****销售普通食品*****宣称其具有“调节血脂 保护视网膜、延缓衰老、增强记忆力”等保健食品功效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被我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又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发布保健食品“****深海鱼油胶囊”(保健功效:调节血脂)广告时宣传该产品具有“提高视力,提高记忆力,促进钙吸收,降三高,促进肠胃消化吸收”等功效。当事人仅能提供搜索引擎对“深海鱼油”的搜索结果进行举证。上述广告为当事人请一个叫****的网页制作人制作,支付300元广告制作费用。现在与***已联系不上。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修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2024修订)及《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 第(一)、(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2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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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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