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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12-26 16:16:4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淳市监处罚〔2025〕2****号 执法部门: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手工米粿组合装(速冻面米制品),经检验过氧化 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要求,货值金额518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子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