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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12-26 16:16:4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淳市监处罚〔2025〕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洪某

执法部门: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手工米粿组合装(速冻面米制品),经检验过氧化

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要求,货值金额518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子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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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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