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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销售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12-26 16:30:29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瑞市监处罚[2025]1****号 执法部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牛肉粒(生产日期:2025年5月8日)和牛肉粒(生产日期:2025年4月30日)经检测,均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计货值金额705元,违法所得共计70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的牛肉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处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5元,共计50705元。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