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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02-10 18:09:30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6〕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2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9月30日,当事人从物流食品市场购买了3袋***牌食品添加剂片状氢氧化钠,每袋25公斤,共计75公斤,用于清洗场地和大棚,共使用了11.18公斤;后因当事人采购的去壳鹑蛋杂质较多,为清洁鹌鹑蛋表面杂质,遂使用该氢氧化钠对去壳鹌鹑蛋进行清洗浸泡,共使用0.04公斤片状氢氧化钠,清洗去壳鹌鹑蛋560斤。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6日从德清县***离蛋专业合作社采购去壳鹌鹑蛋46筐,每筐蛋净重25斤,共计1150斤,进货价格为每斤5.8元;期间共销售了85斤(40斤未清洗浸泡;45斤清洗浸泡过),销售价格为每斤5元。2025年11月18日凌晨从安徽宿州采购了去壳鹑蛋162筐,每筐蛋净重15斤,共计2400斤,进货价格为每斤3.1元,该批去壳蛋均未清洗和销售。因此,货值按照已销售和被扣押的用氢氧化钠清洗过的去壳鹤鹑蛋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800元;违法所得按照已销售的去壳鹤蛋计算,违法所得为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去壳鹎鹑蛋191筐(已先行销毁)、氢氧化钠63.78KG;

2、处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上缴国库。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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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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