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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食品案
2026-02-12 18:17:15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浦市监处罚[2026〕4***号 执法部门: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6月,被处罚人生产销售的咖啡外包装上"同体饮料"字号小于包装上其他文字,我局依法责令其改正。2025年9月,被处罚人生产销售的咖啡外包装“固体饮料“字号小于包装上“**咖啡、**参蓉"等文字字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在我局责令改正后仍生产销售的咖啡外包装“固体饮料“字号小于包装上“**咖啡、**参蓉"等文字字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