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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存在虚假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案

2026-02-26 17:24:37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萧市监处罚[202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潘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査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经营,2025年12月15日,承办人接到举报举报当事人一:在一款名为"***叶黄素酯牛奶"的产品,包装、官方网站、招商手册、社交媒体推广等所有公开渠道中,长期、突出使用“中国眼*·***“联名标识、“中国眼*配方权威认证”“联合中国眼*成立儿童青少年眼健康营养研究院"等宣传表述,刻意营造与“中国眼*”的深度合作假象。且温州某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已通过律师事务所向你公司出具正式发函明确声明:双方从未达成有效合作协议,未开展任何产品成分测试、专家测评及研究中心共建等工作,所有相关宣传均为***公司单方虚构,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召回涉案产品及物料并提交整改报告。该《律师函》直接证明当事人的宣传内容无任何事实依据,属于故意虚构合作关系的虚假宣传行为。二:当事人涉嫌普通食品宣称医疗功效:涉案产品“***叶黄素酯牛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为“调制乳”,属普通食品,但当事人在海报、招商宣讲、代理商培训材料中,大量使用“护眼”“喝出明亮好视力"“专业防蓝光”等医疗相关用语,直接暗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又经査明:关于当事人经营的“***叶黄素酯牛奶“外包装标注“中国眼*·***"的问题,据当事人陈述:“中国眼*"是某某市政府和温州某某大学共建的一个国家级眼视光平台,依托温州某某大学眼视光的科研和技术实力,为眼视光企业提供产学研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服务,当事人与“中国眼*"的产业服务方"温州某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2024年9月份就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为期三年,基于2025年11月份双方在部分事宜商议中暂未达成一致,对方2025年12月9日发了律师函,其目的是尽快达成2026年双发在合作上的共识,同时对方在2026年1月份出具新的说明函,对于“中国眼*”的标识可以使用到2026年3月1日,因此当事人主张其经营的“***叶黄素酯牛奶"外包装标注“中国眼*·***”是合法的。并表示后期的产品包装由双方审核确定,且目前当事人新的产品包装已经做了优化和调整。

综上,承办人对当事人的主张予以采信。关于对当事人在相关渠道对上述产品宣传“护眼”、“喝出明亮好视力”、“专业防蓝光”等内容,据当事人陈述:因之前其查询了相关文献资料,发现叶黄素酯成分对眼睛具有一定的保护功效,误以为可以宣传该款产品具“专业防蓝光"等功效,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是在2024年曾经宣传过,在2025有“护眼"、“喝出明亮好视力"、年1月份停止宣传上述内容了,并且对代理商也作了要求,要求代理商不得宣传上述内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当事人对普通食品宣传“护眼”、“喝出明亮好视力”、专业防蓝光”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鉴于在本局调查时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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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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