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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企业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茶叶案
2026-03-02 18:15:4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东市监处罚〔2026〕7***号 执法部门: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共销售了两款共两盒***预包装茶叶给举报人,该产品外包装没有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每盒售价1200元,共计收入2400元。上述茶叶由福建**茶业有限公司2025年5月21日生产,该企业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2025年9月18日,福建**茶业有限公司将两款涉案产品共计36盒免费提供给当事人试用,涉案产品外包装背面右下角已明确标注“非卖品”字样。调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查验涉案产品的检验合格证书,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