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案要案 >

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委托生产预包装食品配料含量标识错误案

2026-03-03 17:49:03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通市监处罚〔2026〕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史

执法部门: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委托徐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预包装食品“***”黑白芝麻花生酥(规格:438克)。此款食品总芝麻含量为大于等于25%,不是大于50%,而其包装上标注的是“配料:黑芝麻(≥25%)、白芝麻(≥25%)”,且此款食品包装上未标注委托方即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当事人仅在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20日批次的黑白芝麻花生酥产品使用了上述存在标注问题的外包装材料,共委托生产了100件,12盒/件,合计1200盒。销售了40件,库房有60件未销售,后召回了25件,实际销售15件,即180盒,销售价格为11元/盒,货值金额为13200元,违法所得198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

 
注: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